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的构罪情形、追诉标准和公司的合规不起诉出罪)

2025-06-23
串通投标 围标 串通报价 串通投标罪 中标无效



【全系列文章提纲】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
1.围标、串标的含义
2.围标的认定标准
3.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提示:招标人先内定了中标人再补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值得讨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
1.其他投标人陪标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不构罪
2.其他投标人进行了实质性的投标,需要分情况讨论:
(1)“投标人被动参与”的内定型投标。无罪
(2)“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的内定型投标。一般认定构罪。
(三)串通投标罪的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
(四)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可通过合规不起诉出罪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1.其他投标人可作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其他投标人提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提示1:通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其他投标人或有机会获得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提示2:其他投标人的损失赔偿请求被支持率概率非常低,一般不建议进行此种救济。



正文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
(详见上文,点击标题可阅读......)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上述实施条例中的串通投标情形,为前置法的规定刑法上的入罪标准理论上更为严格,这些情形不一定均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哪些情形会构罪?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在招标项目中,投标人通过互通报价达到压低或抬高报价的目的,进而顺利中标,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理所当然地会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投标人串通报价以外事项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只有串通报价的行为才构成串通投标罪。因为在招投标中,行为人串通报价的目的往往是压低或抬高标价,因此必然会对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在串通其他因素时候,则需要分情况考虑,如果行为人串通的是高标准的资质,则反而有利于招标方工程质量的保证。
然而,张明楷教授的这种观点并不多见实践中,法院仍然将“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约定中标人将工程交由他人承接”这一系列不属于“串通报价”的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参见(2017)黔0625刑初126号、(2016)浙1021刑初120号、(2013)甬象刑初字第753号案】这一司法形势可能也有辩护不力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投标人串通报价以外事项的行为,律师有着很大的辩护空间,可以据理力争而不能轻易放弃。

2.一投标人以多个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一种观点认为形式上利用几家公司投标,实质上是一人投标,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勾结串联的情况,不存在与他人“串通”,故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参见(2018)鲁0304刑初224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21〕24号案】且以多家资质投标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公平竞争,但增加中标的机率但并不等于必然中标,对中标的结果而言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损害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刑法的谦抑性处罚,并不值得科处刑罚。【参见(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号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所关注的是数个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而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而不在于数个投标人是否被一人控制或者如何控制。当行为人将自己意志同时作用于几家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后,也就形成了刑法上的“串通”之意,导致招投标失去了竞争性。【参见(2014)温瑞刑初字第711号案】2007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的《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也规定:“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被告人组织多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被告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被告人组织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最终被判决串通投标罪。
这个案件形式上也是一投标人以多个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似乎表明最高检也认为这一行为构罪。其实不然,该案中被告人统一进行报价,已然实施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这一行为,比起仅仅“以多个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对招标人有了更实质性的危害,因而入罪
然而,实务中的围标基本都串通了报价,故因围标而构罪的案件数量仍然庞大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哪些情形会构罪?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基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认定,但“招标人先内定了中标人再补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值得讨论。
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
在招标人已内定人选,招投标只是走个过场时,其他投标公司均未制作标书,也未到招标会现场进行投标,依现有证据可知其未有投标意向,系陪标,就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参见(2016)辽14刑终234号】
若其他竞标方也进行了实质性的投标,有学者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参见王超:《内定型串通投标的法律适用——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立场》,载《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4期】:
1.“投标人被动参与”的内定型投标。即招标人因某种原因没有先行招标,而是确定投标人先行施工或提供商品、服务而后为完善程序补充招标,此过程由招标人一方主导,投标人处于配合或参与地位。此时,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需要,还是出于规避审计或顺利结算的需要,确保内定者中标是招标人所乐见的,又由于该投标人已按要求施工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无罪
2.“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的内定型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共同谋划、共同实施,采取泄露标底说情打招呼变更招标形式等方式,刻意规避正常招标程序,谋求内定投标人中标,一般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参见(2020)鄂28刑终166号案】。

(三)串通投标罪的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是指只有单次项目中标金额在400万以上的“串通投标”行为才能被立案追诉。不能将单次中标金额未达四百万元的串通投标行为与其他串通投标中标金额累计相加后达到四百万元,对该单次投标行为进行追诉。【参见(2018)皖0604刑初89号案】

(四)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可通过合规不起诉出罪

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机制,确保不会再犯,根据其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1月最高检发布的五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中,有2起适用了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可见,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已经成为串通投标犯罪重要出罪方式
但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很小,具体有以下影响因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之五: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首先,企业性质上,涉案企业需有其重要性,如国企、具有多项资质、多项专利的高资质、发展型民营企业、当地龙头企业。要在企业发展前景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值得被优待,若被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会对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而企业要积极提交其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其次,企业经营范围上,涉案企业若承建多项政府民生工程,如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被判处串通投标罪,可能导致工程烂尾,给社会带来较大损失,因此应尽可能地采取合规不起诉的出罪路径;
第三,企业人员上,涉案企业若人员众多,人员稳定性较强,且员工年龄较大,员工再就业难度很大,一旦企业被定罪,大量员工可能面临失业,检察院办案同样需要考虑这一社会面影响。
最后,企业应积极制定《企业合规整改方案》《企业合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合规政策性极强,如今又有了风向上的转变,合规不起诉的把控在收紧,故不可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刑事合规上来。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后文展开,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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