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庭审延期,律师为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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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近期,备受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等人杀害案原定于12月17日开庭。然后16日下午3点多,女大学生父亲临时收到法院通知,称原定于17日的开庭取消了,何时开庭待定。

因为这次开庭,一家老小十多口人都来到昆明,现在不知道回去好还是留下好。

法院表示:“12月13日召开了**次庭前会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12月17日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故开庭取消”。

刘律曾经做过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这里简要说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也揣测一下被告人律师为什么要在此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01

什么非法证据?

大部分的非法证据指的是,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口供。

我认为,电影里面一样的刑讯逼供已经非常少了。就上海地区来说,检察官或者警察所做的被告人笔录,必须要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现在更多的一种变相的非法证据是长时间的审讯,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疲劳审讯。

但是一天给被告人多长时间休息,如果超过就算变相刑讯逼供,并没有法律非常明确的规定。

疲劳审讯是否是我们法律上所谓的刑讯逼供?我认为就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能划等号。

02

二、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刘律在办理其他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电话致电检察官,表明需要查看同步录像以排除非法证据。检察官反问我一句话,你来查看这个同步录音录像,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是作为辩护人,并不是刑讯逼供的亲历者,**能提供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与律师做的笔录。

也并没有法律规定,律师一定能看到同步录音录像。

03

三、法院是否有过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审限是相对来说比较长的。

作为法院,应当提前电话联系被告人的律师,询问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以节约三方的时间。

04

为什么庭前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也应当积极的向法院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而不能说等到开庭的时候再去说非法证据排除的事情,这样做的目的,刘律揣测,这个案件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律师这样做,无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让被告人苟延残喘几天。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关注刘律师,每天一个没有用的法律小知识。


法律依据:《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管我吊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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