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爱骑摩托车的刘律师。
昨天上海出了一个新闻,一名老人做小区志愿者,在小区内劝阻乱扔垃圾的年轻人,没想到年轻人与老人发生推搡,老人突发自身疾病死亡。最后发现年轻人竟然还是老人的亲戚,那么问题来了,这名年轻人要定罪吗?
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年轻人应当是无罪。
因为年轻人并不知道老人有自身疾病,也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无法预测到有这么严重的损害结果,本身推搡的行为,并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推搡只是老人疾病发生的诱因,并不会直接导致老人死亡,因此年轻人应当是无罪。
一种认为年轻人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观点认为,年轻人推搡的行为,力度没有故意伤害这么强烈,也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但是推搡的行为毕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刑法上或多或少应当对于进行评价,由于年轻人是出于一种过失的心态未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加恰当。
刘律师也非常纠结,在司法实践上,两种判决结果都有,但是上海这边,更倾向于第二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观众的你,认为定无罪还是定过失之人死亡罪呢?
最后感谢310老法司的视频和2009年曹坚在《判例与研究》的文章给我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