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生水利用—《“十三五”全 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海清:16619948786
2025-02-1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十二五”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 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 2.17 亿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但同时也应看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渗漏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再生水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

一、总体要求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底,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不低于 3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 20%,其他城市和县城力争达到 15%。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 12.59 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 2.77 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 2.88 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22 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 80%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置规模 6.01 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 万立方米/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 831 万立方米/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 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1214 万立方米/日,县城 29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结合再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达标后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方案。

三、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644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600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44 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 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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