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答:属于。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二条。
2.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答:属于。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3.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多少的必须招标?
答:400万元以上(含)。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
4.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合同估算价达到多少的必须招标?
答:200万元以上(含)。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
5.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达到多少的必须招标?
答:100万元以上(含)。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
6. 国家发改委发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竟争性谈判和竟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答:《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于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官网上答复留言。
7.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施工和设备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 EPC,包括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J 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来源: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官网上答复留言。
8.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哪些类型?
答:包括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J 843号)。
9. 如何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上述设备、材料通常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10. 工业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货物?
答: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货物属于必须招标的货物(如发电机组、污水处理设备等);不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如机床、工厂生产线设施设备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其释义。
11. 工程代建、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工程审计、工程保险等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是否必须进场招标?答:不需要。但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70号)**条。
1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吗?
答: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1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招标吗?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可以不招标。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官网上答复留言。
14. 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招标吗?
答: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5. 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施工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不招标吗?
答: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
16.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吗?
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法律法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
17.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答:必须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8. 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暂估价项目施工资质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还需要进场招标吗?
答: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是总承包项目招标活动的发起者,不是总承包项目招标人。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4条。
19.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需要进场招标吗?
答:不需要进场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巳经纳入了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分包不需要再招标。
20.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工程设备及材料需要进场招标吗?
答:不需要进场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已经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设备及材料不需要再招标。
21. 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工期紧追项目是否可以不招标?
答:不可以,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22. 招标人同时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的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其投资建设的项目在施工不招标自行实施的情形下,监理是否也可以不招标自行监理?
答:不可以。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法律法规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23. 勘察、设计可以一次性总体招标吗?
答:可以。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七条。
24. 单独进行的初步设计招标,合同估算价
达到100万元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必须招标。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实行分段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七条。
25. 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招标?
答:不可以,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条。
26.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主体工程外的装饰装修、室外配套、附属工程是否可以单独招标?
答:可以。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施进程,将整体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分别实施招标。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条。
27.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工程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吗?
答:可以邀请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