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和串标有什么区别?

2025-03-05

围标和串标都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但它们在参与人数、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 参与人数:围标通常涉及多个投标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参与人数相对较多;而串标可以是较少数的投标人之间的勾结,参与人数相对较少。

  • 行为方式:围标是多个投标人通过协商、协定或其他形式,共同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例如共同商议抬高或压低报价、分摊市场等,以分配投标机会,并在竞争过程中筛选掉其他潜在竞争者,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往往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协商和商议;串标则是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信息共享、协同行动、虚假投标等互相配合,共同操作一场招标项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是一种隐藏、非法的行为,常常通过非正式的渠道进行联系和勾结。

  • 范围: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串标的范畴比围标更大,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狭义的串标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无论是围标还是串标,都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招标项目的诚信,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需要加强对围标和串标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以下是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于串标和围标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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