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项目能否采用综合评分法?

2025-03-05

对于招标项目,通常有两种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那么,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我们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吗?

答:不能。

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竞争性谈判”这一概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谈判结束后,所有的供应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最后的报价,而采购方则需要从这些报价中选择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者。这就意味着,竞争性谈判的核心原则是价格优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明确指出,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人。这进一步强调了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价格是决定成交的主要因素。



从法规的角度来看,竞争性谈判项目并不适用于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一种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价格、质量、服务等)来评选供应商的方法,这与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原则——以价格为主,有所冲突。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竞争性谈判中不能考虑其他因素。

事实上,在确定最后的报价之前,谈判小组会与供应商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谈判,这些都是影响最终决策的重要因素。
但这些都是在确保价格最低的前提下进行的。

所以,如果你想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你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价格是决定性的因素,但其他方面的表现也同样重要。只有全面满足采购方的需求,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这就需要供应商在准备谈判时,不仅要有竞争力的价格,还要有优质的服务和高质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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