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中,是否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小额工程项目,这类项目通常介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该条款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询价采购方式。具体来说,当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或者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同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都可以采用这些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也给出了补充说明,指出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方式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一规定为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小额工程项目都适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实际上,选择何种采购方式还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场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综合判断。例如,如果项目的技术复杂、需求特殊或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那么可能更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以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小额工程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但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审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