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对串通投标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由于适用场景和监管重点不同,二者在认定标准、行为主体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以下是对《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围标串标行为的对比分析总结,以结构化形式呈现核心要点:
五、执行建议
项目类型优先
财政资金项目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含社会资本)适用《招标投标法》。
证据收集侧重
非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固定“推定串通”证据(如投标文件雷同、保证金同源)。
政府采购项目:需证明“事先约定”或“授意行为”,注重沟通记录审查。
风险防范措施
避免同一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共用项目管理团队等易触发推定的行为。
采购人需规范与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接触流程,留存书面记录。
两部法律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上均强调“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的串通,均列举了典型的串通行为,且处罚力度相近。但由于适用范围不同,在监管主体和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建议明确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防止对串通投标行为界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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