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次招标中被否决的投标人能否参与重新投标,需结合被否决的原因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允许参与的情形
若被否决系因非投标人自身原因(如招标文件违法需修改后重新招标);
或属技术性、程序性问题(如文件格式错误、非关键条款未响应),投标人可通过修正问题后重新参与。
禁止参与的情形
若因违法行为被否决(如串通投标、行贿、虚假材料),且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定期限内禁投(如1-2年);
或招标文件明确限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参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违法导致需重新招标的,投标人(包括此前被否决者)可平等参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对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可取消其1-2年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
技术性修正后中标
A公司首次因技术方案未完全响应被否决,重新招标时修正文件并成功中标。
→ 结论:非实质性瑕疵不影响再次投标。
虚假材料被禁投
B公司因伪造业绩被否决并列入黑名单,重新招标时被禁止参与。
→ 结论:违法行为将导致资格限制。
补充资格材料后通过
C公司资格预审因财务证明不全被拒,重新招标时补充材料并通过审查。
→ 结论:可弥补的资格问题不构成障碍。
投标人
若因非违法原因被否决,应针对性改进投标文件;
若涉及行政处罚,需确认禁投期限是否届满。
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条件(如关联黑名单制度);
对重新招标的资格审核保持标准统一,避免歧视性条款。
总结:是否允许再次投标,本质是“问题是否可逆”与“是否存在法定禁入”的结合分析。合法合规的投标人不应因程序性失误被**排除,但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