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财政部相关复函,若不同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在评审时视为一家供应商。若因此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活动应终止并重新组织。
最低评标价法(含询价采购)
以报价最低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入评审;
若报价相同,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如随机抽取)确定**供应商,其余无效。
综合评分法
相同品牌供应商按一家计算,仅得分最高者进入评审;
若得分相同,按采购文件规则或随机抽取确定**候选供应商。
采购文件应提前明确规则,避免争议;
如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应终止采购并重新组织,确保竞争性。
合理适用规则,保障采购公平合规! #政府采购 #询价采购 #招投标实务